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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嫖客和卖淫女一个从良机会

时间:2014-05-16 01:34:50  来源:南方都市报   作者:徐大发;浏览:53

  贵州小伙小张嫖娼,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。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。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,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。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。(5月14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

  法治本意是惩恶扬善,而非一味“抑善扬恶”。如果说小张的嫖娼是一种“恶”的话,但与其报警的见义勇为与立功来比,只是一种“小恶”。

  从网上反应来看,几乎是一边倒的倾向,都把情理法的砝码倾向了小张,认为警方不该对他如此处罚。这样的舆情具有一定代表性,应该充分予以考虑。

  从法律执行来看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: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处罚小张并不冤。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19条又有规定,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,只是操作起来不够明确。

  实际上,结合小张的立功表现,一是应该对他的见义勇为予以物质奖励,二是对他的嫖娼行为可以从轻处罚,这个裁定自由度完全掌握在警方手里。对有立功表现人员的处罚操作中,可以有从轻、减轻、免除3个不同的概念。该案中当事人最后被拘10天,办案人员是按照“从轻”来处罚的,而没有启动“免除”这一档次,其裁定的轻重与合理性还值得进一步权衡与推敲。

  法治的终极目标也是维护公平正义,让人弃恶从善。判定一个人是否违法、违法的轻重要综合他的违法动机与结果来看。就小张由嫖娼到报警救卖淫女来看,他的由恶到善的过程经过了积极的质变,既弘扬了正能量,又传递了积极的价值观,这期间的“红与黑”要厘清,对“红”的一面我们要鼓励和表彰,不能误导人们心中的“黑”去抬头去泛滥蔓延。无论是嫖客还是妓女,我们都要给一个很好的“从良”教育和处置。 □徐大发

  相关评论:

  嫖客解救卖淫女被拘影响不了社会价值观

  嫖客救人被拘 法不容情还是机械执法

(责任编辑:齐贺)原标题:嫖客救“妓女”被拘弱化了“正能量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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